社会共治 :落地生根才能开花结果乐竞体育- 乐竞体育官方网站- APP
2025-10-24 00: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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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不管单纯依靠政府完全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有多么不现实,但我们的目光还是主要盯在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努力上,我们当前走的是一条公权主导法律实施的道路。面对市场主体较高的违法率,这种做法使执法机构面临巨大的执法压力,在常规执法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的情形下,运动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政府执法机构单方面的事。正因为如此,社会共治的明确提出被认为是食品安全工作领域的一次理念创新。
徐景和对社会共治与具体法律制度的关系有更详细的论述。他说:“现行食品安全法已体现社会治理的理念,对此需要有效的制度机制加以落实。一是确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食品安全风险源于社会生态环境,食品安全治理需要广泛依靠社会力量。因此,有必要在总则中确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二是建立风险交流制度。该制度是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公开的原则,畅通交流渠道,组织食品企业、行业协会、检验机构、新闻媒体、消费者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分析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三是建立多元参与机制。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应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公益宣传、食品安全评价、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等工作。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社会共治是在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中,一个新的范畴,一种新的模式和机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艾利诺·奥斯特若姆,2009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很重要的一个理由,是在她的实证研究中发现了一种共治机制,就是社会系统的运作,除了公共权力、私人权利之外,还有一种权力——社会权力。这种权力是采用分享、共治的方式运作的。这种社会权利的运作机制,类似于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一种权力,她把它叫做共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说。
在这方面,我们有过许多经验教训。比如,2011年全社会关注的牛奶标准高低的问题。在2011年举行的一个奶业论坛上,关于当前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两位业内人士针锋相对。广州市奶业协会会长王丁棉炮轰:中国乳品标准创全球最差标准,标准制定被大企业所左右。内蒙古奶协秘书长那达木德认为,当前我国乳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制定乳品标准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不管当时争论的真相是什么,但它足以警告我们:在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的时候,社会组织权与责的统一是一个必须要妥善解决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许多委员也提到了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行业自律机制亟待激活。现在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可以发现食品行业几乎完全没有自我清理门户的能力。因为食品千千万万,光靠政府监管,是难以做到确保安全的。食品行业没有自我清理门户的能力,这个非常严重。比如,奶粉有问题,行业协会去哪里了?市场经济须有自我清理门户的机制,现在来讲,没有激活,在法律修订中应该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如果是食品行业能够形成自我约束并且具有自我清理害群之马的能力,就不仅能够减轻政府的监管压力,而且可以重新树立食品行业的形象以及消费者对食品的信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说,食品安全法修订有一个如何处理好防止食品安全事件恶意炒作和支持食品安全事件舆论监督的关系问题。从过去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来看,由于新闻报道把握不好,就有可能会对一个企业乃至一个行业造成灭顶之灾,几年甚至十几年都翻不过身来。但另一方面,我们发觉的食品安全事件,绝大部分是媒体报出来的,不是企业自己良心发现找出毛病说出来的。可以说没有舆论监督就没有现在大家如此关注食品安全的局面。从草案对这两方面的规范来看,我觉得还不够。一是现在对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的,法律上作了规定,但是这个规定不是新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有这样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的虚假信息,依法打击没有任何问题。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媒体对客观存在的食品安全事件小题大作、恶意炒作、歪曲报道的情况,现在的法律草案对此反而没有规范。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歪曲报道、恶意炒作,以至于造成社会恐慌以及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定为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现在这里没有这一条。此外,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而食品安全信息是否对社会或者对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媒体在报道食品安全事件的时候,他怎么知道对社会、对产业可能造成多大的影响,如果报主管部门的话,主管部门是不是不同意就不能报道了,这样是不是又对舆论监督造成了一定的妨碍。我有这样的担心,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由于一百二十一条的第二款就有可能被封杀掉了。所以,我建议处理好加强完善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和防止对食品安全事件恶意炒作两者之间的关系,认真考虑对食品安全新闻报道的规范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文/本刊记者刘文学)